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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快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放宽
 
2014-12-22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条例的重点是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一是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取消这一数额限制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

二是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三是将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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