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所有未经核准但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得投入生产。
这份通知明确,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对所有合法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建档登记,并组织本辖区煤矿签订《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各地已登记煤矿生产能力情况和煤矿签订的承诺书要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分地区对所有煤矿生产能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将通过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通知明确,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均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的1/12。2014年上半年煤炭产量已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50%的煤矿,下半年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年度煤矿不超能力生产。企业集团公司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得向未核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下达生产计划。
此外,通知提出,煤矿企业是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超能力生产监督执法职责,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