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海市召开深化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座谈会,会上,上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三条途径推进改革
在实施途径方面,周波在会议上表示,主要是有三条途径,一是通过公司制改革,包括整体上市、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及探索特殊管理股制度四个方面。二是开放性市场化双向联合重组。三是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意见》明确提出推进三种不同类型的国企核心资产上市,《意见》称,推进竞争类企业主营业务资产、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竞争性业务资产上市,提高证券化水平。
《意见》针对不同类别企业的股权结构也作了具体的说明,具体而言,负责国有资本运营的国有资本管理公司,保持国有独资;负责基础设施和功能区域开发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改善民生类的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可以保持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可保持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而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根据改革实际,按照市场规则有序进退,合理流动。
明确股权激励
实际上,在混合所有制的对象选择上,《意见》也做出了相应的阐述,即重点并择优选择能够在技术、管理和资源上形成互补、协同和放大效应的战略投资者。
对此,《意见》也有相应条例进行保障,一是科学决策关,明晰企业改制重组的决策程序,二是审计评估关,规范财务审计和企业价值评估,三是市场交易关,明确国有股权、产权或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应通过市场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即将来有可能出现国资并不占控股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方面,韩正指出,要完善激励,建立健全企业长效激励机制。“一司一策,以股权激励为主,今年第四季度推出总体方案,年底率先在整体上市的企业集团实行股权激励。”他说。
《意见》鼓励对整体上市企业集团的经营者、技术管理骨干实施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竞争类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后,可实施股权激励。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同步建立业绩挂钩、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同步建立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工资集体协商和困难职工帮困托底机制。
此外,《意见》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对重要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施员工持股。
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表示,《意见》是对上海国资改革20条的进一步细化与推进,但仍然在理论上、认知上和运作能力等准备上存在一定的欠缺。
张晖明称,《意见》在未来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系列问题,例如权益如何划分?资本管理人是否有独立的决策能力?能否发挥个人能力进行运作?和原有的国有资产的差异又如何解决?
“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制度化、法制化来规避,但预计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张晖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