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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核对拆穿企业逃税伎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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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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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京山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商贸企业进行3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开具发票与款项不一致、抵扣运费进项税问题。 检查人员在核查该企业有关账簿记账凭证时,发现企业的运费账务处理为:“借记:营业费用——运费、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江西省某县运输公司”。按理说,运输是劳务活动,完成运输任务就意味着要收回运输款项,不可能进行挂往来账处理,何况从事运输的单位还是外省运输单位,更是有点不合常理。令检查人员感到疑惑的是,该公司从陕北购买煤炭理应当地车辆运输才合理,为什么舍近求远到江西省雇用车辆运输? 面对检查人员的质疑,财务人员给出解答:目前,运输公司的车辆都是全国各地跑,何况煤炭都是配货运输,江西省的车辆运输不为奇怪。既然煤炭是配货运输,为什么3年来都是江西省某县这个公司配货运输?既然是江西省某县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公司是如何收回运费的?检查人员随之审查了“应付账款——江西省某县运输公司”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发现商贸公司3年来共支付运费200万元,但收款人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银行卡以及公司人员个人的银行账户,根本就没有向江西省某县运输公司汇过款。 在事实面前,企业道出了实情:煤炭运输都是配货站寻找的个体户运输的,现金结算,运费较低,提供的运输发票是这些个体运输户在江西省某县运输公司开具的。加上自开发票单位有一些不用开具发票的运输业务,这就为代开发票提供了空间,并且代开发票收取的税费较低,所以就有了舍近求远、南辕北辙的运输发票。由于运输发票是江西省某县运输公司开具的,金额比较大,用大额现金结算容易引起怀疑,为了掩人耳目,该企业就先挂往来账,即先记入“应付账款——江西省某县运输公司”,过一段时间,再从银行账户汇款到个人账户,将往来账冲平了,并且在汇款时通常与汇煤款及其他款项放在一起,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鉴于该企业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30万元的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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