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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三法”让逃税无处遁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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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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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郧西县某铁精粉矿业有限公司通过网上税务申报缴税系统,补缴了增值税324595元,并缴纳了162297元的罚款和14606元的滞纳金。 今年1月,郧西县国税局在纳税评估选案中发现,郧西县某铁精粉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销售收入仅3291840元,比同期下滑了2342844元。通过巡查货物存放地,尚无铁精粉库存,于是向该公司下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了解经营情况。 评估人员深入企业采集了生产设备的电机功率和2012年的购进电量、矿石开采费、铁精粉转运费,采取3种评产方法进行了评估。 一、规模评产法。采集到企业当年生产用电量2442220千瓦,生产设备总功率1100千瓦。由于该公司生产特点是机器设备同时开车和停车,由此测算企业当年生产时间为93天。按老总提供的每天110吨的产品生产规模测算,可产铁精粉10230吨。 二、含量评产法。采集到企业当年矿石开采费611868元,期末库存矿石124660元。按每吨矿石4元开采费测算,生产领用矿石121802吨,可产铁精粉10231吨。 三、费用评产法。采集到企业当年支付铁精粉转运费306990元,按每吨30元转运费测算,当年生产铁精粉为10233吨。 以上3种方法测算的结果,铁精粉产量基本相当。通过与采集“库存商品”账上的产量比对,当年产量发生数刚好和“费用评产法”测算的产量相等。于是,评估人员将测算的结果告诉该公司老总。没想到老总还自圆其说地为自己辩解道:“理论测算与实际有差距,再说账上反应库存的铁精粉还没卖呢!” 针对老总的辩解,评估人员予以了反驳:其一,电量是发票上反映的真真切切的数字,企业购电是为了生产,不是将电插在地上放着玩。其二,矿石开采费是开采人员辛辛苦苦挣的工资,并且领取时都有签字,这是事实。其三,转运费是通过银行转账,你不会平白无故地送给转运人员钱。其四,账上反映的铁精粉是账上有账下无,明显是已销售未上收入。同时,评估人员还向老总亮出了1月巡查拍摄带日期的铁精粉存放地的无存货照片。 对此,老总见“纸里包不住火”,便说出了实情。原来,企业全年生产10233吨铁精粉已全部销售,其中6096吨因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了销售收入。剩余4137吨铁精粉对方不索取发票,为了隐匿这笔收入,该公司就将其挂在“库存商品”账户的借方,不作销售处理。 评估人员认为该涉税情形属逃税行为,将其移交稽查环节查处。稽查局依法核实后,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处所逃税款0.5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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