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涉及以何种票据入账,企业能否税前扣除,以及企业是否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时,可凭借款收据及借款合同作为记账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个人在取得利息时,应向企业出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金融保险业”发票。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时,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
(2)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