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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2013-02-17    
 
 A企业不解,认为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税务人员解释说,A企业这种将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A企业将银行贷款转借给B企业是违法的。

   从税法的角度来说,A企业取得的贷款并没有用于其自身生产经营,而是将其转贷给B企业,实际使用这笔贷款的是B企业,相当于A企业在替B企业支付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很明显,A企业的利息支出与A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另外,由于是关联企业,A企业无偿贷款给B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若A企业将该银行贷款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给B企业,从中赚取差价,那么只要将利息如实申报纳税就可以了,但这种行为有可能触犯刑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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