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国税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王女士称在刘某处购买商品索取的发票加盖的印章与实际不符。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后发现,刘某为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核定发票用量不够的情况下,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增购发票,而是向其朋友李某借用发票。国税机关依法对刘某和李某分别罚款2000元。 据国税工作人员解释,对发票的领购和使用,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第二十四条规定,转借、转让发票的行为都是禁止行为。纳税人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而不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领购,也不能将自己领购的发票转借他人。所以,借用发票的刘某和借给刘某发票的李某,都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