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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职工发放购物卡如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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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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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家企业的职工小王来电咨询:他们单位向每个职工发放了一张500元的购物卡,他的月工资、奖金、津补贴合计为2800元(不含“三金”)。他想知道,单位为职工发放的购物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缴,他应该缴纳多少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就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并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而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要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除税法明确规定免税的奖励、津补贴外的各类收入都要缴纳个税。因此,单位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购物卡等都应该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获得单位发放的购物卡是否纳个税,一要看月收入总额,二要看发放购物卡的时间。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其减除必要费用为按月减除3500元,在此之前月扣减费用为2000元。单位如果在8月向职工发放购物卡,职工月收入为2800元,加上500元购物卡,当月收入总额应为3300元,8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00-2000)×15%-125=70(元)。单位如果在9月向职工发放购物卡,那么合计3300元的收入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9月就不需要纳税了;如果一名职工月工资为4800元,加上9月发放的500元购物卡,那么总收入为5300元,9月应该纳个税(5300-3500)×10%-105=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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