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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概念要搞清
 
2011-01-27    
 

 在日常的税收检查中发现,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上,被检查的企业往往存在混淆会计上的利润(亏损)和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的概念的现象,导致税收风险。企业财务人员往往诉苦说,你看我去年账面发生了亏损,税法允许我用今年的会计利润弥补去年的亏损啊。那么,税法是否允许用当年会计概念上的利润去弥补以前年度会计概念上的亏损呢?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可见,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是会计利润经纳税调整后所得,即会计利润表上的利润是纳税调整前所得,两者不能简单混淆。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比如,某企业2008开业,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08年度、2009年度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60万元。该单位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直接将会计利润60万元填入纳税调整后所得栏次,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中填入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栏填入0。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进行审查时,重新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确认。经调整,该企业2008年度的亏损应为-60万元,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应为80万元(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的金额)。经确认,该企业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80万元弥补2008年度经税法确认的60万元亏损后的余额20万元),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20×25%)。该例中,税务机关及时给企业的汇算清缴进行把关,纠正了企业对税法意义上的亏损等概念上存在的误区,有效避免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弥补亏损在会计上并不需要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当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自然得到弥补。在该例中,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55万元(会计利润60万元减去应纳所得税额5万元),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后,利润分配科目余额为-45-100+55)万元,而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仍为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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